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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市电子存包柜的物品丢失,谁担责

 

刘先生前往长沙某大型超市购物,使用了超市入口的自助寄存柜,在自助寄存柜上印刷着操作步骤寄包须知注明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,责任自负、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等文字。刘先生购物结束返回时,发现柜门无法打开,便持着自助寄存柜的密码条找到超市工作人员,称其购物之前将价值5300元的物品寄存在柜中,现密码条无法打开柜门,要求解决。当该超市工作人员打开刘先生的柜门时,发现里面空空如也。刘先生与超市方就柜中物品损失问题,相持不下,后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超市方赔偿被丢物品损失。


【小编说法】

  在判断超市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之前,应先分析超市方与刘先生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?如果是保管关系,保管物应该交付给保管人控制及占有,且根据《合同法》第374条,有偿保管,因保管人存在过错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;保管是无偿的,但保管人有重大过失的,也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而现行使用的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不同,顾客可以按照自身意愿,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,随时存取物品。超市方无法掌握顾客的寄存行为,无法知晓寄存物品的种类和金额,也无法履行保管之责。所以超市方与刘先生之间形成的并非是保管合同关系,而是借用合同关系,刘先生借用了超市方的寄存柜使用,刘先生是借用人,超市方是出借人。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,只要出借的借用物本身不存在瑕疵,出借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况且,超市方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步骤及使用须知已尽告知义务,应推定刘先生是在知晓使用条件的情况下,自愿将贵重物品寄存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中的,对此,刘先生应自行承担使用不当的责任。当然,如果刘先生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市方的自助寄存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,或者超市方在提供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,超市方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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